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文件 |
福建省教育廳 |
閩人社文〔2016〕142號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教育廳
關于印發《福建省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
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社局、教育局,平潭綜合實驗區黨群工作部、管委會教育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批準,我省全面開展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F將《福建省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實施方案精神和要求,加強領導,密切合作,周密部署,認真制定改革實施方案,加強政策宣傳和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切實做好改革各項組織實施工作,確保教師隊伍穩定。
![]() |
![]() |
||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教育發展規律和教師成長規律,按照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總體要求,建立與事業單位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相銜接,符合教師職業特點,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制度,充分調動廣大中小學教師的積極性,為中小學聘用教師提供基礎和依據,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遵循中小學教師成長規律和職業特點,提高中小學教師職業地位,促進中小學教師全面發展;
2.堅持統一制度,分類管理,建立統一的制度體系,體現中學和小學的不同特點;
3.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鼓勵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4.堅持重師德、重能力、重業績、重貢獻,激勵中小學教師提高教書育人水平;
5.堅持與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積極穩妥、協同推進,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
二、實施范圍
實施改革的具體范圍如下:
(一)普通中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
(二)市、縣(市、區)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校外教育機構等專業技術職務是中小學教師系列的事業單位。
民辦中小學可參照本方案組織參加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
三、主要內容
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圍繞健全制度體系、拓展職業發展通道、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形成以能力和業績為導向,以社會和業內認可為核心,覆蓋各類中小學教師的評價機制,建立與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制度相銜接的職稱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體系。改革原中學和小學教師相互獨立的職稱(職務)制度體系,建立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務制度。原中學教師職務系列與小學教師職務系列統一并入新設置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系列。統一后的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初級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職務)名稱依次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
統一后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與原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對應關系是:原中學高級教師(含在小學中聘任的中學高級教師)對應高級教師;原中學一級教師和小學高級教師對應一級教師;原中學二級教師和小學一級教師對應二級教師;原中學三級教師和小學二級教師、三級教師對應三級教師。
統一后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一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二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三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二)完善評價標準。適應實施素質教育和課程改革的新要求,著眼于中小學教師隊伍長遠發展,修改完善中小學教師水平評價標準。評價標準要充分體現中小學教師職業特點,充分考慮教書育人工作的專業性、實踐性、長期性,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注重師德素養,注重教育教學工作業績,注重教育教學方法與藝術,注重教育教學一線實踐經歷,切實改變過分強調論文、學歷的傾向,引導教師立德樹人,愛崗敬業,積極進取,不斷提高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創新評價機制。進一步健全同行專家評議制度,完善評委會的組織管理辦法,擴大評委會組成人員的范圍,注重遴選高水平的教育教學專家和經驗豐富的一線教師,健全評委會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建立評審專家責任制。認真總結推廣同行專家評審在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中的成功經驗,繼續探索社會和業內認可的實現形式,采取說課講課、面試答辯、專家評議等多種評價方式,對中小學教師的業績、能力進行有效評價,確保評價結果的客觀公正,增強同行專家評審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評價中全面推行評價結果公示制度,增加評審工作的透明度。
(四)實現與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銜接。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不再進行崗位結構比例之外、與崗位聘用相脫離的資格評審,實現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和崗位聘用的統一。評聘工作在有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個人申報、考核推薦、專家評審、學校聘用的基本程序進行。發揮學校在用人上的主體作用,各學校根據崗位空缺數量,組織競爭推薦(可以跨校競聘),并按一定比例(不超過1:1.2)差額確定推薦人選, 推薦人選中已具備相應資格與晉升評聘的人員比例由設區市研究確定。已超崗位數的學校,按照退二進一的辦法組織競爭推薦和職稱申報。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強聘后管理,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四、方法步驟及時間安排
改革工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大體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一)準備階段(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
成立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領導機構及辦事機構,抽調精干力量組成工作班子;深入調查研究,摸清底數,掌握了解情況;研究制定改革實施方案及配套政策。
(二)報批階段(2015年12月)
改革實施方案經省政府同意后,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審批。
(三)實施階段(2016月4月至8月)
1.動員部署(5月初)。召開全省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部署會議,對改革工作進行動員部署,明確工作目標,提出工作要求。
2.人員過渡(5月至7月)。按照原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與統一后的職稱(職務)體系,以及現聘任的職務等級直接過渡到統一后的職稱(職務)體系,并統一辦理過渡手續。對于已經取得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但沒有聘用到相應崗位的人員,原則上資格予以保留,待相應崗位出現空缺時,可按規定程序參加競聘上崗。
3.競爭推薦(5月至7月)。學校(單位)教師崗位出現空缺后,根據工作需要,確定高級、中級、初級職稱的推薦數量,根據《福建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辦法》組織開展競爭推薦工作。通過競爭推薦且已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可由學校(單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須通過評委會評審后再聘用到相應專業技術崗位。
4.組織評審(8月)。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辦法組織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中小學正高級教師職稱評審,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核準的數量,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報兩部備案。
(四)總結階段(2016年9月至10月)
按照改革工作的要求,認真開展自查和檢查,進行全面總結,形成改革工作總結報告,總結經驗,提出進一步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見建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要充分認識改革的重大意義,將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作為當前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的首要任務,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各設區市要成立當地政府領導牽頭的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切實加強改革的組織領導。
(二)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各設區市要按照兩部深化改革工作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確保在2016年10月前完成改革工作,及時上報改革工作總結。
(三)平穩過渡,穩慎實施。要充分認識改革的復雜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員過渡和新舊政策銜接工作,確保改革順利有序推進。
(四)加大宣傳,確保穩定。要加強政策宣傳和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將實施中小學職稱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傳達到每位教師,引導教師統一思想,正確理解、支持、參與改革工作,確保教師隊伍穩定。
(五)明確職責,密切配合。各級人社、教育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分工負責,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改革工作。人社部門負責牽頭推進職稱制度改革,教育部門要發揮行業管理職能,組織好改革各項工作。
(六)加強監督,嚴肅紀律。各級人社、教育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中小學教師職稱過渡、教師申報、學校推薦、評委會評審等重點環節的監督檢查,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嚴查重處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確保我省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附件:1.《福建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辦法》
2.《福建省中小學教師職稱過渡辦法》
3.《福建省中小學教師水平評價標準條件》
4.《福建省幼兒教師水平評價標準條件》
附件1
福建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客觀、公正地評價中小學教師專業能力水平,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印發〈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9號)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說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是指對通過參加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崗位競爭推薦,擬聘為上一職稱等級人選的師德、業績和能力是否達到相應標準要求的綜合評價,是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和關鍵環節。
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必須在核定的教師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不再進行崗位結構比例之外、與崗位聘用相脫離的資格評審。
第四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堅持客觀公正、公開透明、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原則,實行同行專家評價,重在社會和業內認可。
第五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實行分級管理。正高級教師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組織評審,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備案;其他等級教師職稱評審按原管理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章 申 報
第六條 申報評審中小學教師職稱,必須符合《福建省中小學教師水平評價標準條件》、《福建省幼兒教師水平評價標準條件》中規定的標準條件和要求。
第七條 中小學教師申報評審職稱,須個人提出申請,按要求填寫《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表》、《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簡明表》,并如實提供相關申報評審材料。
第八條 中小學教師提出申請,經所在學校(單位)和主管部門批準,組織競爭推薦申報(可以跨校競聘)。
第三章 推 薦
第九條 根據教師崗位空缺數量和工作需要,組織競爭推薦,并按一定比例(不超過1:1.2)差額確定推薦人選。已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符合崗位申報條件的教師均可參加競爭推薦 ,推薦人選中已具備相應資格與晉升評聘的人員比例由設區市研究確定。通過競爭推薦,已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可由學校(單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須通過評委會差額評審后再聘用到相應教師崗位。
第十條 學校(單位)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等民主程序產生以一線教師為主(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推薦委員會(一般不少于7人),對參加競爭推薦人員的師德、業績、能力及任現職以來各學年度的考核情況進行量化評價,提出綜合推薦意見,經學校行政辦公會議研究之后在單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方可上報。
第十一條 推薦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印鑒后,及時送呈報部門。
第四章 呈 報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必須經呈報部門審查同意并簽署呈報意見后,評審委員會方可受理。
(一)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和高級教師申報材料,縣(市、區)以下所屬學校(單位)的,由縣(市、區)政府人社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呈報;省、市所屬學校(單位)的,由主管部門呈報。
(二)正高級教師申報材料,由人社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呈報(省屬單位由主管部門呈報)。
第十三條 呈報部門應對評審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的評審材料的類別和數量及時呈報到相應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
第五章 評 審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職改辦根據要求受理申報材料,進行分類整理,制定評審工作方案,經評審委員會組建部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評審前應組織專人(須有一定數量的同行專家)逐一進行認真細致的審查核實,符合規定要求的,再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實行評審委員會評審制度。根據評審的需要分別組建正高級、高級、中級、初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正高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一般不少于25人,高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一般不少于17人,中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一般不少于13人,初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一般不少于7人。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須由現聘為相應及以上職稱等級的教師組成。正高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由高等院校從事基礎教育研究的教授、教育教學研究機構研究員,相同或相近專業的專家和長期在中小學一線教學、擔任高級教師10年以上,教育教學能力突出、具有良好師德和一定知名度的高水平教師組成,中小學領域的專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六條 評審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教育行政部門職改辦簡要匯報準備工作情況。
(二)學科評議組成員或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分組審閱評審材料,集體評議討論,提出初步評議意見。申報一級教師職稱須參加說課講課,申報高級教師、正高級教師職稱須參加說課講課、面試答辯等。
(三)評議組向評審委員會匯報評議情況。
(四)評審委員會全體執行委員審議,進行綜合評價,最后根據單位崗位使用情況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十七條 評審組織部門對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人員要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職改辦寫出工作總結、會議紀要等,對評審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并按要求整理好有關評審材料,公示期結束后及時報送批準。
第六章 核準公布
第十九條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且公示無異議的,或公示有異議經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由評審委員會組建部門核準并正式行文公布。評審未通過的人員,不再重新召開評審會議對其進行復議,當年度不得再改送其他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二十條 經核準公布的,頒發統一制式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吨行W教師職稱評審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申報一級教師須參加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統一組織的教育教學能力水平考試,考試合格者方可參加評審。
第二十二條 高級教師、一級教師現聘人員已經超過核定的相應崗位數的,在通過退休、調出等途徑調整到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以前,可暫按不超過退出崗位數的二分之一確定競爭推薦人數,組織競爭推薦和職稱申報。
第二十三條 民辦中小學可參照本辦法組織教師參加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盡事項,按照省職改辦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2
福建省中小學教師職稱過渡辦法
為穩步推進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做好實現中小學教師現職稱(職務)向新設置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平穩過渡和有關政策的有效銜接,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印發〈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9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過渡范圍
凡在我省普通中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及市、縣(區)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校外教育機構等專業技術職務是中小學教師系列的事業單位中具有教師職稱(職務)的在編人員,都要按改革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過渡。民辦中小學可參照執行。
二、主要內容
(一)按照原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與統一后的職稱(職務)體系,以及現聘任的職務等級直接過渡到統一后的職稱(職務)體系,統一辦理過渡手續。統一后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與原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對應關系是:原中學高級教師(含在小學、幼兒園中聘任中學高級教師)對應高級教師;原中學一級教師和小學、幼兒園高級教師對應一級教師;原中學二級教師和小學、幼兒園一級教師對應二級教師;原中學三級教師和小學幼兒園二級、三級教師對應三級教師。
(二)現已聘用為中小學教師高級、中級、初級教師職務的,按聘用的專業技術職務分別過渡到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等級。
(三)對于已經取得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但沒有聘用到相應崗位的人員,原則上資格予以保留,待相應崗位出現空缺時,可按規定程序參加競聘上崗。
三、工作程序
過渡工作在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由各地人社、教育部門和各學校(單位)統一組織辦理。具體程序是:
(一)學校(單位)對過渡人員的情況進行認真審查,并統一填寫《福建省中小學教師職稱過渡匯總表》(附件一)。
(二)個人申報。教師本人對學校(單位)填寫的《福建省中小學教師職稱過渡登記表》(附表)所列內容進行核對并簽名。
(三)單位公示。申報單位對過渡人員提交的教師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崗位聘任書等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并在過渡人員所在單位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四)審核備案。初級職稱人員過渡材料由縣(市、區)人事、教育部門或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備案;中級職稱人員過渡材料由縣(市、區)人社、教育部門或市級主管部門初審后,報設區市人社、教育部門審核備案;高級職稱人員過渡材料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審核備案。省屬單位按現行職稱評審申報權限審核備案。
四、有關要求
(一)要認真做好過渡人員的資格核查工作,對申請過渡人員的任職資格、聘任情況等材料要認真查驗核對,防止借過渡時機違規聘用、突擊聘用、超崗位數聘用問題的發生。
(二)要嚴格按照過渡辦法規定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規范程序,穩慎實施,加強協調和溝通,妥善處理好過渡工作的矛盾和問題。
(三)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人員過渡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設區市、縣(市、區)及有關單位要集中精力、積極行動,確保人員過渡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
附表
福建省中小學教師職稱過渡登記表
姓 名 |
|
性別 |
|
出生 年月 |
|
|
|||||||||||||
參加工作 時 間 |
|
任教 學段 |
|
任教 學科 |
|
|
|||||||||||||
過渡前 職稱(職務)情 況 |
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
取得任職資格時間 |
現聘專業技術職務 |
聘任時間 |
|
||||||||||||||
|
|
|
|
|
|
||||||||||||||
過渡后 職稱(職務)情 況 |
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
所聘專業技術職務 |
專業技術職務對應的 專業技術崗位等級 |
|
|||||||||||||||
|
|
|
|
|
|||||||||||||||
本人確認 意 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
|||||||||||||||||
學校(單位)意見:
年 月 日 |
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意見:
年 月 日 |
人事行政部門審核意見:
年 月 日 |
|
||||||||||||||||
省教育廳意見:
年 月 日 |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意見:
年 月 日 |
|
|||||||||||||||||
本表填寫三份,一份存入個人檔案。
附件3
福建省中小學教師水平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廣大中小學教師進一步提高專業水平,積極投身教育教學實踐,全面履行教師職責,造就一支素質優良、結構合理、專業化強的教師隊伍,根據人社部、教育部《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及教研、電化教育、校外教育機構等從事教育教學和研究工作且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在職在崗人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三條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自覺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教學行為規范,牢固樹立愛與責任的意識,愛崗敬業,關愛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凡出現《福建省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考核辦法(試行)》關于師德“一票否決”20種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從下一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
第四條 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在教育教學一線任教,切實履行教師崗位職責和義務,服從學校工作安排,積極承擔班主任等教育教學工作,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工作量。
第五條 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為合格以上等級的次數,應達到申報上一級職務最低任職年限的要求。年度績效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級者,當年不得申報。
第六條 身體健康,心理素質良好,具備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心條件。
第七條 結合所從事的教育教學工作需要,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近5年年均繼續教育學時或學分符合要求。
第八條 城鎮公辦中小學教師晉升高級教師應有農村學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學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經歷,其中城鎮公辦義務教育學校40周歲以下(含40周歲)教師晉升高級教師應有農村學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經歷。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應參加對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巡回指導和重度殘疾兒童送教上門等工作。教研、電教人員每年應到農村學校開展專題調研,并通過教研、培訓等工作推動問題的解決與教育教學質量提升。
第九條 晉升一級教師,須參加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教育廳組織的教育教學能力水平考試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績(合格證書有效期3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周年的中小學教師可免于考試。
晉升一級、高級教師須參加由評審委員會組織的說課講課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績,晉升正高級教師須參加由評審委員會組織的面試答辯。電教工作的人員結合所從事的工作進行說課講課和面試答辯。
第十條 學歷、資歷要求
1.申報正高級教師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在高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2.申報高級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具備博士學位,并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碩士學位、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并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備大學??飘厴I學歷,并在小學、初中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3.申報一級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具備博士學位;或者具備碩士學位,并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學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并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備大學??飘厴I學歷,并在小學、初中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學歷,并在小學二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4.申報二級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具備碩士學位;或者具備學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備大學??飘厴I學歷,并在小學、初中三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學歷,并在小學三級教師崗位任教3年以上。
5.申報三級教師應具備大學??飘厴I學歷,在小學、初中教育教學崗位見習l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 正高級教師條件
第十一條 教育工作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和堅定的職業信念,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一線,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發揮指導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書育人成果突出,教師同行評價高,近5年以來年度績效考核至少1次為優秀等級。
2.出色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務,從教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累計10年以上,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能準確把握學生成長規律,了解學生思想狀態,在引導學生健康成長方面有成功的案例。
3.任現職以來所帶班級獲得縣級以上表彰獎勵,或個人獲得縣級以上綜合表彰或者與班主任(德育)工作相關的市級以上專項表彰。
第十二條 教學工作要求
深入系統地掌握所教學科課程體系和專業知識,具有較強課程與教學領導力、信息技術與學科教學整合能力,能夠創造性地對本學科教育教學方法進行改革,改革經驗在本學科領域得到推廣,教學經驗豐富,教學藝術精湛,形成獨到的教學風格。任現職以來,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熟練掌握本學科各年段教學規律,出色完成規定的教學任務,每學年學生對其課堂滿意率達到85%以上。中學教師進行過高中或初中循環教學1次以上或承擔過畢業班教學3年以上,小學教師進行過循環教學,教學質量高。
教研、電教人員不作循環教學要求(下同)。
2.能夠獨立開設選修課程或開發地方、校本課程,能指導學生開展研究性學習、綜合實踐活動或學生社團活動等。
3.在市級以上開設教學示范課、觀摩研討課或學科講座4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級以上開設,并獲得好評。
專職從事教研工作人員,在教育教學改革和推進素質教育方面成績顯著,能獨立指導區域學科教學研究、教師培訓等工作,有效促進教師專業水平提高。在本級區域開設教學示范課、觀摩研討課或學科講座年均2次以上,其中縣(區)級教研人員近5年在上一級區域范圍不少于4次(至少1次在省級以上開設);省、市級教研人員近5年在上一級區域范圍不少于3次(省級教研人員在省際間開設可視同在上一級區域開設,下同)。
專職從事電化教育工作人員,能緊密聯系中小學教育教學實際,指導教育信息化的應用與研究工作,推進信息技術與學科教學深度融合。在本級區域開設學科講座年均2次以上,其中縣(區)電教人員近5年在上一級區域范圍不少于4次(至少1次在省級以上開設);市電教人員近5年在上一級區域范圍不少于3次,省電教人員近5年在上一級區域范圍或省際間不少于3次。
4.從教以來,獲得公開教學競賽(教學技能競賽)省級一等獎或國家級二等獎以上,或者獲得省特級教師、省級以上學科教學帶頭人、市級以上名師名校長稱號。
第十三條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并廣泛運用于教學實踐。任現職以來,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主持完成省級以上教育教學研究課題1項,或作為核心成員(含主持人前三名,下同)完成國家級教育教學研究課題,取得創新性教育教學研究成果;或獲得基礎教育省級教學成果獎二等獎以上(成果完成人含主持前三名,下同)。
省級教研、電化教育工作人員作為核心成員完成國家級教育教學研究課題1項,市、縣(區)教研、電化教育工作人員主持完成省級教育教學研究課題2項;或獲得基礎教育省級教學成果獎一等獎以上。
2.撰寫并公開發表本學科教育教學論文3篇以上(1篇為近3年發表),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發表。專職從事教研、電化教育工作人員撰寫并公開發表本學科教育教學論文4篇以上(1篇為近3年發表,電教人員可有1-2篇為教育技術管理方面的文章),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期刊發表。
第十四條 示范引領要求
1.在本區域學科教學領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
2.在指導培養本專業青年教師方面取得成效,任現職以來指導培養3名以上教師在縣級以上優質課、教學技能競賽等活動中獲獎。
省、市、縣(區)教研員任現職以來指導培養2名以上青年教師在上一級區域范圍內的公開教學競賽中獲得二等獎以上獎勵。
3.引領校本培訓、校本教研活動,對推動本學科區域課程建設、教學工作或學校改革與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4.參與“送教下鄉”、“送培下鄉”等活動(鄉村教師不作要求,下同),受到基層教師的歡迎和好評。
第四章 高級教師條件
第十五條 教育工作要求
1. 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一線,善于根據學生年齡特征和思想實際,有效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將德育融入課堂教學,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
2.較出色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務,從教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累計6年以上,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第一學歷為博士學位人員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在引導學生健康成長方面成績突出,有優秀的育人經驗案例,所帶班級形成良好的班風、學風、獲得校級以上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教學工作要求
具有所教學科堅實的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業績顯著,形成一定的教學特色。任現職以來,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掌握本學科各年段教學規律,出色完成規定的教學任務,每學年學生對其課堂滿意率達到80%以上;中學教師進行過高中或初中循環教學1次以上或承擔過畢業班教學2年以上,小學教師進行過循環教學,教學質量高。
2.積極開設選修課程或開發地方、校本課程,能指導學生開展研究性學習、綜合實踐活動或學生社團活動等。
3.在縣級以上開設教學示范課、觀摩研討課或學科講座3次以上,并獲得好評;或在公開教學競賽(教學技能競賽)中獲縣級一等獎或市級三等獎以上。在特殊教育學校、鄉村學校任教滿一定年限的教師在校級以上開設教學示范課、觀摩研討課或學科講座3次以上,并獲得好評;或在中心校范圍舉辦的公開教學競賽(教學技能競賽)中獲一等獎或縣級三等獎以上。
專職從事教研工作人員,工作以來在中小學校從事教學工作累計3年以上,指導區域學科教學研究和教師培訓等工作中成績顯著,有效促進教師專業水平提高。近5年在本級區域開設教學示范課、觀摩研討課或學科講座5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上一級區域開設。
專職從事電化教育工作人員,工作以來在中小學校從事教學工作累計3年以上,能聯系中小學教育教學實際,推進信息技術與學科教學融合。近5年在本級區域開設學科講座3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上一級區域開設。
第十七條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指導與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顯著的成果,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取得比較突出成績。任現職以來,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作為核心成員完成縣級以上教育教學研究課題1項。專職從事教研、電化教育工作人員主持并完成市級或作為核心成員完成省級以上教育教學研究課題1項。在特殊教育學校、鄉村學校任教滿一定年限的教師對課題研究不作剛性要求。
2. 撰寫并公開發表本學科教育教學論文1篇。專職從事教研、電化教育工作人員撰寫并公開發表本學科教育教學論文3篇以上(電教人員可有1篇為教育技術管理方面的文章)。在特殊教育學校、鄉村學校任教滿一定年限的教師撰寫本學科教育教學論文1篇并收入縣級以上教育教學論文匯編。
第十八條 示范引領要求
1.勝任教育教學帶頭人工作,具有指導青年教師的能力。任現職以來,指導培養2名以上青年教師在教育教學能力提升方面取得明顯成效。
2.積極參加校本培訓、校本教研活動。
3.積極參與“送教下鄉”、“送培下鄉”等活動。
第五章 一級教師條件
第十九條 教育工作要求
具有正確教育學生的能力,能根據所教學段學生的年齡特征和思想實際,進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較豐富的班主任工作經驗。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具有博士學位者除外),并較好地完成任務。
第二十條 教學工作要求
對所教學科具有比較扎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積累了一定的教學經驗。任現職以來,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備課認真,課程教學目標清晰,課程設計完整、重點明確,教學效果較好,每學年學生對其課堂滿意率達到80%以上。
2.能結合教學開展課外活動,開發學生智力和能力。
3.開設校級公開課兩次以上,在高水平教師的指導下,參與開設選修課程或開發校本課程。
第二十一條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研究能力,積極承擔教育教學研究任務,主動進行教學反思和總結,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經驗。
2.任現職以來,撰寫本學科教育教學論文1篇并收入縣級以上教育教學論文匯編。專職從事教研、電教工作人員撰寫并公開發表本學科教育教學論文1篇。特殊教育學校、鄉村學校教師撰寫本學科教育教學研究論文1篇并收入校級以上教育教學論文匯編。
第六章 二級教師條件
第二十二條 教育工作要求
比較熟練地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能夠勝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較好。
第二十三條 教學工作要求
1.具有所教學科必備的專業知識,能夠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正確傳授知識和技能。
2.虛心接受其他教師的指導,備課認真,課程教學目標明確,課程設計合理,勝任教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教科研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教學研究方法,積極參加教育教學研究和創新實踐。
2.積極參加校本教研活動,主動進行教學反思,撰寫1篇教學經驗總結。
第七章 三級教師條件
第二十五條 教育工作要求
基本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能夠正確教育和引導學生,協助做好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六條 教學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知識,基本掌握所教學科的專業知識和教材教法。
2.虛心接受其他教師指導,能夠完成所教學科的教學工作。
3.積極參加校本教研活動,主動進行教學反思,撰寫1篇教學總結。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申報評審學科與所學專業原則上應一致或相近。申報評審學科與所學專業不一致的,需參加高校組織的相應學科本、???span lang="EN-US">4-6門主要課程進修,并取得結業證書;或參加省教育廳委托或認可的有關學校組織的轉崗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所學專業為小學教育、初等教育的小學教師不作要求。
第二十八條 擔任中心小學、中學中層以上干部、校團委書記、少先隊大隊總輔導員、年段長、教研組長、生管教師、課外活動校級優秀輔導員,完全小學校領導、教導,在校生規模達540人以上的完全小學中層干部,任職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計算。
心理健康教育專職教師、實驗教師及沒有班主任崗位設置的單位人員,班主任工作可不作要求。
第二十九條 綜合表彰指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優秀共產黨員、特級教師、杰出人民教師、模范教師、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農村教師、實事杰出人民教師、師德標兵、“三八”紅旗手、巾幗建功標兵等。
專項表彰指中小學優秀校長、優秀少先隊輔導員、優秀班主任、德育先進工作者、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先進個人等。
班級表彰獎勵指獲先進班集體、優秀團支部、優秀少先隊中隊等榮譽稱號。
第三十條 教師晉升職務須完成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單位)規定的教育教學工作量,且平均每學年教學工作量為中學不少于320課時、小學不少于480課時。中心小學、普通中學校級正職領導不少于上述標準的1/3;中心小學、普通中學校級副職領導及完全小學校長不少于上述標準的1/2;中心小學、在校生規模達540人的完全小學、普通中學中層干部不少于上述標準的2/3。學校兼職從事學籍、學生資助管理工作的教師,工作量可適當減免,具體由學校酌情確定。
教研、電教等人員以及心理健康專職輔導教師、實驗教師、寄宿制學校專職生管教師工作量按工作日計算(一天為一個工作日),其中心理健康專職輔導教師、實驗教師、寄宿制學校專職生管教師等不少于190個工作日,教研、電教人員等不少于210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轉學科任教教師任教現學科滿5年的,按現任教學科申報職稱;未滿5年的,可選擇現任教學科或原任教學科申報。
校團委書記、少先隊大隊總輔導員、寄宿制學校生管教師、德育處主任可申報德育學科教師職稱,也可選擇申報任教學科教師職稱。
專職從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師,或主要從事心理健康教育、適當兼任其他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可申報教育學(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專業技術職稱。每周除擔任心理健康教育課程(包括活動課程)外,還須從事6小時以上的個別咨詢或團隊心理輔導,并提交工作記錄。其他方面按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條件執行。
專兼職從事教育教學質量監測的教研員,可申報教育學(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專業技術職稱,也可選擇申報任教學科教師職稱。
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可按照單列的特殊教育專業或任教學科申報職稱,其在特殊教育教學、康復、管理等工作中獲得的各項獎勵和研究成果可視同相應的教育教學成果。
第三十二條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指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所屬教育教學研究機構(含教科所、普教室、進修院校、研究院、電教館等),校級指中心小學、普通中學以上。
第三十三條 以下情況可視同相應級別的教學示范課、觀摩研討課或學科講座:
1.在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委托舉辦的教育教學培訓班上授課(非培訓班學員),可相應視同省、市、縣級教學示范課、觀摩研討課或學科講座。
2.在中國教育學會學科專業委員會舉辦的優質課評比活動中獲獎可視同1次省級示范課。
3.在教育部門開展的“一師一優課、一課一名師”評比中,國家級獲獎視同1次省級教學示范課、觀摩研討課,省級獲獎視同1次市級教學示范課、觀摩研討課,市級獲獎視同1次縣級教學示范課、觀摩研討課。
4.專職從事電化教育工作人員,編制多媒體教學軟件或制作信息技術與學科整合課例在省、市、縣獲一等獎可視同相應級別的學科講座1次,獲二、三等獎可視同低一級別學科講座1次。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教學研究課題必須為主課題,不含各類子課題,課題須通過成果鑒定或已結題。課題需是申報學科相關課題或德育、教育管理類課題。承擔省教育廳名師、名校長培養工程開設的課題、教育部福建師范大學基礎教育課程研究中心下達的開放課題,可視同省級課題;承擔省教育廳學科帶頭人培訓等開設的課題,可視同市級課題。
第三十五條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來源期刊目錄”、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來源期刊”所列的刊物。主編、參編經全國中小學教材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教科書、出版發行本專業教育教學學術著作(本人撰寫不少于10萬字),視同在核心期刊上發表1篇論文。被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音樂、美術教師參加或指導學生(排名第一)參加教育部主辦的全國中小學生藝術展演榮獲一等獎,視同在核心期刊上發表1篇論文。
第三十六條 公開發表的論文指在具有CN刊號的教育類、學科類學術刊物(以《中國圖書館分類法》為準)上發表文章,限獨立撰寫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專輯、副刊、特刊、電子刊、一號多刊、報紙等。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視同在CN刊物上發表論文1篇(符合以下多種情況的,也只視同1篇):
1.在《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學研究》、《福建教育督導與德育》、《教育探究》上發表的論文。
2.直接指導的學生參加高中生(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學、信息學)奧賽、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青少年機器人競賽和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獲全國二等獎以上,或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賽獲獎。特殊教育學校教師直接指導的學生在省特、殘奧會上獲獎。
3.美術教師創作的美術作品參加省文化廳、省教育廳或省美協主辦的美展并獲得二等獎以上獎勵,或被省級以上美術館收藏。
4.音樂教師創作的作品在中央、省級電視臺(含省教育電視臺)播放或經正式出版部門出版發行達3件以上。
第三十七條 鄉村學校教師指在全省鄉中心區、村莊學校任教的教師。在特殊教育學校、鄉村學校任教滿一定年限的教師指在特殊教育學校、鄉村學校任教連續滿一年以上,且現仍在特殊教育學校、鄉村學校任教的教師。
第三十八條 納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教育事業單位人員不得參評教師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十九條 本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國內或國外學歷(學位)。
第四十條 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級。
第四十一條 本標準條件中有效學歷、任職年限、業績成果等取得時間均截止至申報上一學年度8月31日。
第四十二條 本標準條件未盡事宜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標準條件由省教育廳職改辦和省職改辦負責解釋。
附件4
福建省幼兒教師水平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廣大幼兒園教師進一步提高專業水平,積極投身教育教學實踐,全面履行教師職責,造就一支素質優良、結構合理、專業化強的教師隊伍。根據人社部、教育部《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我省幼兒園及教研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和研究工作且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在職在崗人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三條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自覺遵守幼兒園規章制度和保教行為規范,牢固樹立愛與責任的意識,愛崗敬業,關愛幼兒,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凡出現《福建省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考核辦法(試行)》關于師德“一票否決”20種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從下一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
第四條 具備幼兒教師資格,在保教一線任教,切實履行教師崗位職責和義務,服從單位工作安排,積極承擔保教工作任務,完成規定的保教工作量。
第五條 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為合格以上等級的次數,應達到申報上一級職務最低任職年限的要求。年度績效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級者,當年不得申報。
第六條 身體健康,心理素質良好,具備從事保教工作的身心條件。
第七條 結合所從事的保教工作需要,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近5年年均繼續教育學時或學分符合要求。
第八條 城鎮公辦幼兒園教師晉升高級教師應有農村學前教育機構任(支)教1年或新辦園、普惠性民辦園任(支)教3年以上的經歷,其中城鎮公辦幼兒園40周歲以下(含40周歲)教師晉升高級教師應有農村學前教育機構任(支)教2年以上的經歷。教研人員每年應到農村學前教育機構開展專題調研,并通過教研、培訓等工作推動問題的解決與保教質量的提升。
第九條 晉升一級教師,須參加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組織的教育教學能力水平考試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績(合格證書有效期3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周年的幼兒教師可免于考試。
晉升一級、高級教師須參加由評審委員會組織的幼兒活動案例分析、保教活動方案設計及開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績,晉升正高級教師須參加由評審委員會組織的面試答辯。
第十條 學歷、資歷要求
1.申報正高級教師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在高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2.申報高級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具備博士學位,并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碩士學位、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并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備大學??飘厴I學歷,并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3.申報一級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具備博士學位;或者具備碩士學位,并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學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并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備大學??飘厴I學歷,并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備中等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學歷,并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4.申報二級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具備碩士學位;或者具備學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備大學??飘厴I學歷,并在三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中等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學歷,并在三級教師崗位任教3年以上。
5.申報三級教師應具備大學??飘厴I學歷,并在學前教育機構教育教學崗位見習l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 正高級教師條件
第十一條 保教工作要求
具有深厚的兒童發展心理學和兒童教育理論基礎,精深的幼兒保教知識。具有較強課程與教學領導力,信息技術與教學整合能力,能夠創造性地對幼兒園教育教學方法進行改革,改革經驗得到推廣,教育經驗豐富,保教藝術精湛,形成獨到的教學風格。任現職以來,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和堅定的職業信念,愛心、耐心、細心,善于觀察、傾聽理解幼兒的想法、感受與需要,尊重幼兒個體差異,成為幼兒活動的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導者。保教成果突出,教師同行評價高,近5年以來年度績效考核至少1次為優秀等級。
2.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幼兒身心發展的特點、規律和發展要求,科學合理安排和組織一日生活,能將教育靈活地滲透到一日生活中,所帶班級幼兒養成健康的生活習慣和良好的行為習慣,保教結合效果好。
3.能創設愉悅的班級氛圍,能根據需要創造性使用教育資源,創設的教育環境能引發和支持幼兒的主動活動,滿足多方面發展與個性化學習的需要。
4.積極參與社會教育活動,與幼兒家長和社區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能夠針對幼兒的發展、幼兒教育工作和社會教育發展提出建設性意見。
5.在市級以上開設示范性、研討性教育活動或專題教育講座4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級以上開設,并獲得好評。
專職從事教研工作的人員,在總結和推廣教育改革經驗,組織區域教研活動,指導開展園本教研等方面成績顯著。在本級區域開設示范性、研討性教育活動或專題教育講座年均2次以上,其中縣(區)級教研人員近5年在上一級區域范圍不少于4次(至少1次在省級以上開設);市級教研人員近5年在上一級區域范圍不少于3次,省級教研人員近5年在上一級區域范圍不少于3次(省級教研人員在省際間開設可視同在上一級區域開設,下同)。
6. 個人獲得縣級以上綜合表彰或市級以上專項表彰。
7. 從教以來,獲得公開教學競賽(教學技能競賽)省級一等獎或國家級二等獎以上,或者獲得省特級教師、省級以上學科教學帶頭人、市級以上名師名園長稱號。
第十二條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指導和引領學前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并廣泛運用于教學實踐。任現職以來,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主持完成省級以上學前教育研究課題1項或作為核心成員(含主持人前三名,下同)完成國家級課題,取得創新性教育教學研究成果;或獲得基礎教育省級教學成果獎二等獎以上(成果完成人含主持人前三名,下同)。
省級教研人員作為核心成員完成國家級學前教育研究課題1項,市、縣(區)教研工作人員主持完成省級學前教育研究課題2項;或獲得基礎教育省級教學成果獎一等獎以上。
2.撰寫并公開發表學前教育論文3篇以上(1篇為近3年發表),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發表。專職從事教研工作人員撰寫并公開發表學前教育論文4篇以上(1篇為近3年發表),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期刊發表。
第十三條 示范引領要求
1.在本區域學前教育領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
2.在指導培養學前教育青年教師方面取得成效,任現職以來,指導培養3名以上教師在縣級以上優質課、教學技能競賽等活動中獲獎。
省、市、縣(區)教研員任現職以來,指導培養2名以上青年教師在上一級區域范圍內的公開教學競賽中獲得二等獎以上獎勵。
3.引領園本培訓、園本教研活動,對推動本區域幼兒保教工作或幼兒園改革與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4.參與“送教下鄉”、“送培下鄉”等活動(鄉村幼兒園教師不作要求,下同),受到基層教師的歡迎和好評。
第四章 高級教師條件
第十四條 保教工作要求
具有科學的教育觀、兒童觀,對幼兒園教育教學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具有系統扎實的學前教育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具有較高的學前教育實踐智慧,教學方法適宜,保教質量高。任現職以來,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學前教育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堅實,掌握幼兒園環境創設、一日生活、游戲與教育活動合理安排的有效策略,積極促進幼兒觀察探索、感知體驗、交往互動,形成一定的教學特色。
2.師幼、同伴關系良好,能因地制宜地使用教育資源,創設的教育環境適宜不同發展階段的幼兒,滿足幼兒全面發展的需要。
3.在縣級以上開設示范性、研討性教育活動或專題講座3次以上,并獲得好評;或在優質保教活動(保教技能競賽)中獲縣級一等獎或市級三等獎以上。在特殊教育學校、鄉村幼兒園任教滿一定年限的教師在校(園)級以上開設示范性、研討性教育活動或專題講座3次以上,并獲得好評。
專職從事教研工作的人員,工作以來在幼兒園從事保教工作累計3年以上,在指導區域學前教育教學研究和教師培訓等工作中成績顯著,有效促進教師專業水平提高。近5年在本級區域開設示范性、研討性教育活動或專題講座5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上一級區域開設。
4.堅持保教并重,創設豐富的活動環境,尊重幼兒的個體差異,注重家園共育,形成教育合力,以多種形式引導幼兒主動發展,所帶班級獲得園級以上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和教科研能力,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任現職以來,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作為核心成員完成縣級以上學前教育研究課題1項。專職從事教研工作的人員主持并完成市級或作為核心成員完成省級以上學前教育研究課題1項。在特殊教育學校、鄉村幼兒園任教滿一定年限的教師對課題研究不作剛性要求。
2.撰寫并公開發表學前教育論文1篇。專職從事教研工作人員撰寫并公開發表學前教育論文3篇以上。在特殊教育學校、鄉村幼兒園任教滿一定年限的教師撰寫學前教育論文1篇并收入縣級以上教育教學論文匯編。
第十六條 示范引領要求
1.勝任教育教學帶頭人工作,具有指導青年教師的能力。任現職以來,指導培養2名以上青年教師在保教能力提升方面取得明顯成效。
2.積極參加園本培訓、園本教研活動。
3.積極參與“送教下鄉”、“送培下鄉”等活動。
第五章 一級教師條件
第十七條 保教工作要求
具有正確的教育觀、兒童觀,熟悉幼兒園教育教學工作規律,具有較扎實的學前教育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教育態度端正,教育方法得當,教育效果優良。任現職以來,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遵循保教結合原則,悉心照料幼兒的生活,妥善處理一日生活中的偶發事件,引導幼兒身心健康成長。
2.創設的教育環境符合幼兒年齡特點和發展目標,有助于引發和支持幼兒的多種活動。
3.能與幼兒家長及時溝通交流,幫助家長了解幼兒發展情況,促進家園共育。
4.開設園級公開保教活動兩次以上,在高水平教師的指導下,參與園本課程資源的建設。
第十八條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的教育研究能力,積極承擔教育研究任務,主動進行教育反思和總結,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經驗。
2.任現職以來,撰寫學前教育論文1篇并收入縣級以上教育論文匯編。專職從事教研工作人員撰寫并公開發表學前教育研究論文1篇。特殊教育學校、鄉村幼兒園教師撰寫學前教育研究論文1篇并收入園級以上教育論文匯編。
第六章 二級教師條件
第十九條 保教工作要求
1.關心和愛護幼兒,平等、公正地對待幼兒,具有親和力,重視自身日常言行對幼兒發展的重要影響與作用。
2.掌握從事幼兒保教工作的專業基礎知識與技能,熟悉幼兒身心特點及其一日生活與教育活動的特點,能獨立照料幼兒的日常生活和開展教育活動。
3.創設豐富的教育環境,積極與家長溝通、合作,共同促進幼兒身心健康成長。
4.虛心接受其他教師的指導,保教工作準備認真,教育活動設計合理,勝任保教工作。
第二十條 教科研工作要求
1.掌握學前教育研究方法,積極參加教育研究和創新實踐。
2.主動進行教育反思,撰寫1篇保教工作總結。
第七章 三級教師條件
第二十一條 基本掌握幼兒保育與教育的原則和方法,能夠親近、照顧與引導幼兒,師幼關系和諧。具有學前教育專業基礎知識與技能,在高水平教師指導下,能照料幼兒的日常生活和開展教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 積極參加園本教研活動,主動進行教育反思,撰寫1篇保教工作總結。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非幼教專業(學前教育專業)畢業人員從事幼教工作須參加省教育廳委托有關學校組織的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小學富余學科教師轉崗從事幼教工作須參加省教育廳委托有關學校組織的轉崗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綜合表彰指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優秀共產黨員、杰出人民教師、模范教師、特級教師、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農村教師、實事杰出人民教師、師德標兵、“三八”紅旗手、巾幗建功標兵等。
專項表彰指幼兒園優秀園長、德育先進工作者、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先進個人等。
第二十五條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指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所屬教育教學研究機構(含教科所、普教室、進修院校、研究院、電教館等)。
第二十六條 教師晉升職務須完成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所在園(單位)規定的保教工作量,且平均每學年保教工作量為:教師不少于200個工作日(半天為一個工作日);9個班及以上幼兒園園長不少于60個工作日, 副園長不少于100個工作日,兼任幼兒園中層以上干部的教師不少于120個工作日;9個班以下幼兒園園長不少于80個工作日,副園長不少于120個工作日。
教研人員工作量按工作日計算(一天為一個工作日)不少于2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可按照單列的特殊教育專業或任教學科申報職稱,其在特殊教育教學、康復、管理等工作中獲得的各項獎勵和研究成果可視同相應的教育教學成果。
第二十八條 在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委托舉辦的教育教學培訓班上授課(非培訓班學員),可相應視同省、市、縣級示范性、研討性教育活動或專題講座。
第二十九條 教育研究課題必須為主課題,不含各類子課題,課題須通過成果鑒定或已結題。承擔省教育廳名師、名園長培養工程開設的課題、教育部福建師范大學基礎教育課程研究中心下達的開放課題,可視同省級課題;承擔省教育廳學科帶頭人培訓等開設的課題,可視同市級課題。
第三十條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來源期刊目錄”、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來源期刊” 所列的刊物。在《學前教育》(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主辦)、《幼兒教育》(由浙江教育報刊社主辦)上發表的學前教育研究論文,出版發行學前教育教學學術著作(本人撰寫不少于10萬字),可視同在核心期刊上發表的論文。被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視同在核心期刊上發表1篇論文。
公開發表的論文指在具有CN刊號的教育類、學科類學術刊物(以《中國圖書館分類法》為準)上發表的文章,限獨立撰寫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專輯、副刊、特刊、電子刊、一號多刊、報紙等。在《福建幼兒教育》、《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學研究》、《教育探究》上發表的論文可視同在CN刊物上發表的論文1篇。
第三十一條 鄉村幼兒園教師指在全省鄉中心區、村莊學前教育機構任教的教師。在特殊教育學校、鄉村幼兒園任教滿一定年限的教師指在特殊教育學校、鄉村幼兒園任教連續滿一年以上,且現仍在特殊教育學校、鄉村幼兒園任教的教師。
第三十二條 納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教育事業單位人員不得參評教師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十三條 本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國內或國外學歷(學位)。
第三十四條 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級。
第三十五條 本標準條件中有效學歷、任職年限、業績成果等取得時間均截止至申報上一學年度8月31日。
第三十六條 本標準條件未盡事宜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標準條件由省教育廳職改辦和省職改辦負責解釋。